因韩某的父亲被关某[我家亲属]推倒,韩某等三人开车来到我家,手拿红砖、从院墙上跳进院内、砸开大门,将我家60岁老太太、3岁幼儿、30岁妇女打的头破血流。区公安分局以欧打他人对韩某、关某处以治安拘留,关某、韩某不服向市公安局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关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期间,区公安分局撤销了对关某、韩某的治安拘留处罚决定,重新对关某,韩某作出治安罚款的处罚决定。依据
行政复议法32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条第3款[如果原裁决机关发现经复议予以维持的裁决有错误,认为需要纠正的,应报请承办复议的公安机关予以纠正。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基本适当,只是在处罚幅度上偏重或偏轻,不在纠正范围之内。]的规定。区公安分局改变被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对韩某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