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某铁路局电务段工人,为获不义之财,先后二次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最终被判重刑。1月4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现年30岁的陈某,系江西省南昌市人,中专文化,某铁路局电务段工人。2008年5月10日下午17时许,尾随被害人周某,强行进入南昌市洪都新村某单元701室周某家,用绳子捆住周某双手,欲抢劫钱财,后遇被害人母亲进屋,陈某又将被害人母亲双手捆住,并从被害人卧室的衣柜中抢得现金280元、联想天逸笔记本电脑一台。销赃得款2000元,赃物经估价价值2100元。同年6月29日晚上22时30分许,陈某在南昌市二七南路红牛大酒店斜对面的小巷内,对被害人罗某采取用药水蒙嘴巴和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的手段,抢得被害人天时达手机一部和手提包一个,包内有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南昌至天津火车票一张。火车票被被告人陈某以260元的价格退掉。赃物经估价价值3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二次(其中一次入室抢劫),共抢得他人价值2980元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