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与一朋友合作开了一家公司,朋友为出资方,我为执行操盘方,股权比例各占50%。运作半年后,出资方应另一项目邀请,希望退出合作,但因对退出法则不了解,而单方面进行了清盘操作。由于小弟及手下团队感觉项目还有实施可行性,现在想将公司重新接手。但由于上述原因,重新操盘困难较大,主要矛盾集中在股权分配上。现手下团队中有两位员工希望集资重建公司,但是要求原出资方将持有的50%股权出让大部份,同时承认出资方原投资款出资事实,保留一定的股权,并转让法人。在公司达到约定规模时再退出并返还投资款。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可行合法?
我们现在的情况是。1、我们操盘方接手存大较大资金问题,因为集资款如果作为转让股权的股金,公司无法支撑,大家半年的心血将一无所有。
2、由于投资人不懂退出法则,单方面清盘,造成新投资入加入存在问题,因为固定资产已经被投资人变卖,我方接手只能接到营业执照一张。
3、重新合作,团队成员对原投资人有排斥意见,同意在约定一定原则时返还他的投资款,但不同意其继续参与项目。这是作为朋友的身份维护原投人降低损失的办法。
但不知这样协商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