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病生活不能自理,丈夫拒绝支付其医疗费和扶养费。为此,妻子将丈夫告上了法庭。昨日,记者从南京市高淳县法院获悉,法院判令丈夫履行扶养义务,支付扶养费1.6万余元。
现年31岁的王某与丈夫杨某结婚10年了。1998年12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次年2月,王某就回到娘家,由其母亲抚养至今。丈夫杨某却称,妻子在结婚前就患上了精神病,不愿支付扶养费和医疗费。于是,妻子就将丈夫告上了法院。
马颖秋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任何一方有病,另一方均应当承担扶养义务。如果不支付,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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