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5月4日,曹某购买一款五菱牌载货汽车,喜提新车第二天,曹某车辆就因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被撞得惨不忍睹。经交警部门认定,此起事故中,曹某无责任,对方车主张某负全部责任。曹某找到肇事者张某及其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项目及金额有较大争议,曹某只得将肇事车主张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等损失费用共计74,278.94元。
法院审理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考虑到原告曹某新购车辆受损严重且难以修复,在不进行损失鉴定的情况下,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车辆重置的规定计算相关赔偿数额。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被告平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曹某车辆重置费63,764.25元,同时也取得原告受损车辆的残值的财产权(原告曹某应当配合完成受损车辆过户)。
关于原告起诉的按揭贷款违约金等服务费是原告选择购车方式所产生的费用,不能作为计算车辆损失的依据,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曹某车辆重置费63,764.25元(扣除原告曹某受损车辆残值);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民事判决生效。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曹某车辆被撞受损严重且难以修复,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车辆重置的规定计算相关赔偿数额,原告曹某要求赔偿车辆购置费、车辆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上牌检车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按揭贷款利息及违约金、按揭贷款服务费等费用共计74,278.94元。
究竟哪些费用属于车辆重置费用?法官认为,原告曹某的车辆购置款50,442.48元、车辆增值税6,557.52元、车辆购置税5,044.25元、上牌检车费52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00元属被告平安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赔偿的车辆重置费,共计63,764.25元。
按照车辆重置费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不仅可以避免启动鉴定程序给当事人造成的诉累,而且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也取得了受损车辆的残值。该案件高效审理取得了双方当事人满意的良好效果,也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来源:灵宝市法院、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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