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私设小金库 前妻追责获支持
作者:马颖秋
一般来说,男女双方无论经法院判决还是协议登记离婚时,均会把财产分割清楚,但也有不诚信的男女,自作聪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这时,当不知情的一方在离婚后才知道该怎么办呢?下面这则案例就给您一些启示。
高女士与前夫李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小小。但随着孩子的出生,高女士的注意力转移到了孩子身上,夫妻二人缺少沟通,二人在感情、孩子教育等方面均出现分歧,导致双方感情裂痕出现。于是,2009年年初高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孩子李小小由高女士抚养,李先生向高女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同时,对夫妻共有的房产、汽车等进行了分割。按理说,双方除了孩子抚养问应该再无牵扯。但在2010年年初,高女士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李先生每月都要去银行存钱,其在单位附近的工行应有一笔存款。高女士认为李先生的存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李先生的存款依法分割。
经查证银行的存款记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的存款数额为10.08万元。李先生对存款的情况认可,但认为这部分钱系自己奖金所得的收入,应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对存款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隐藏了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李先生支付给高女士人民币6.16万元。
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还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只要夫妻之间没有书面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款,系自己的奖金所得,因双方无特别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高女士要求对该笔款项进行分割,于法有据。至于高先生辩称存款系自己奖金所得、应归自己所有,均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所以,法院判决李先生向记女士支付其部分存款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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