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也应返还约定合同款
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与我国现行法律精神也是相符的,可是,偏偏有老赖就是不还钱,请看下面案例。
杨女士原是保险推销员,同时,因保险推销员可以兼职,她还给其他企业兼职做业务员。某纸箱厂也因杨女士人际关系广泛,为推销业务,与杨女士签订了业务推销合同,答应按杨女士所推销业务额给杨女士业务提成。这样,杨女士先后为该纸箱厂推销几笔业务,但杨女士推销业务有一特点,就是她在向客户推销业务时,均以其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不允许纸箱厂的其他人员介入,包括货款,均是由其拿到后,再交到纸箱厂。开始时,双方合作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纸箱厂发现杨女士两头吃,给客户时,抬高纸箱厂产品价格,从纸箱厂要货时,又压低格。于是在合同到期时,纸箱厂决定终止与杨女士的合作。但杨女士经手的两笔货款却没有给纸箱厂。于是,纸箱厂要求杨女士把货款要回,但杨女士总是以种种借口往后拖延,也不把有关客户信息反馈给纸箱厂,只是在纸箱厂追得紧时,用当时受了伤的左手打了欠条。眼看两年的诉讼时效要到了,于是纸箱厂将杨女士诉上法庭。
在庭审中,杨女士认为,纸箱厂应当向客户索要货款,同时以该欠条不是其写的为理由,坚决不认可欠纸箱厂的货款。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欠纸箱厂货款事实成立,杨女士应当向纸箱厂还款,同时支付司法鉴定费。
马颖秋律师评析:杨女士与纸箱厂之间成立的是代销关系,而代销关系中,杨女士既然已经拿了提款,就应当以纸箱厂的名义推销其产品,同时,以纸箱厂的名义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这样杨女士与纸箱厂之间成立的是居间合同关系,而客户与纸箱厂之间成立购销合同关系。如果是这种情形,如果客户不还货款,纸箱厂只能直接找客户要货款。但是在履行合同中,杨女士自己改变了这种关系,她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同时从纸箱厂低价进货,又高价卖给客户,而纸箱厂也没有追究杨女士的违约责任,同时,也默认了这种履行合同的方式,这样,杨女士与纸箱厂之间实际成立行纪合同关系。此时,在客户与杨女士之间就构成了独立的购销合同。此时,纸箱厂虽然向客户供货,但是是以杨女士的名义供的货,而不是以纸箱厂的名义供的货,而客户支付货款,也只能支付给杨女士,而不能支付给纸箱厂。所以,纸箱厂与客户之间就没有任何关系。这样,纸箱厂也不能直接向客户索要货款,只能向杨女士索要货款。至于杨女士所说的欠条不是其所写,经司法鉴定即可真相大白。
这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赔了夫人又折兵。在此,马律师还是劝各位:无论是做生意还是为人都应以诚信为本,合法经营,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为马颖秋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也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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