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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是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吗?
【案情】:刘先生与张女士育有二女一子,即刘一、刘二与刘三,张女士于1993年因病死亡,1999年,刘先生与王女士结为夫妻,双方系再婚,王女士与其前夫有一子贾一。刘先生在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某楼1201号有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为2001年1月2日。2002年1月8日,刘先生去世,未留下遗嘱。刘先生去世后,王女士与李女士相识,李女士搬入王女士家里照顾王女士。2005年1月21日,王女士在原北京市第二公证处订立一份遗嘱,内容为:“座落在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某楼1403号的房产产权归我和我丈夫刘先生共有,刘先生已于2002年10月28日死亡。上述房产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现我自愿立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及属于刘先生的份额中应由我继承的份额均在我去世后遗赠给李女士(1985年7月5日出生)个人所有。”2010年2月19日,王女士去世。后刘先生的子女刘一、刘二、刘三及王女士的儿子贾一要求分割王女士遗留房产。
【请问马律师】:公证遗嘱是否能够保证李女士获得王女士的遗产?
【马颖秋律师回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王女士所做的公证遗嘱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比如王女士患有精神病,王女士患有老年痴呆等使王女士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疾病时,王女士的公证遗嘱是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应当被法院直接作为证据采信。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王女士神智不清,患有老年痴呆,则王女士的公证遗嘱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视为王女士没有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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