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小姐与张先生于2010年2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张先生承诺偿还李小姐借款二十三万两千元(属于李小姐的婚前财产),借条内容为:本人向李小姐借款26.2万元整(贰拾六万贰仟元整),于六年内还清,按当期银行存款利息计利息。同日,张先生支付李小姐3万元。双方于同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确认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方向女方借款(属婚前财产)应在约定的期间归还。男方另写借条。男方向女方借款贰拾叁万贰仟元整。双方约定在六年内还清。每年还叁万玖仟元整。按当期银行存款利息计利息。
离婚后,李小姐曾多次向张某主张,要求张先生每年偿还三万九千元,但是张先生不予偿还。张先生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欠条是离婚的时候李小姐让张先生书写的,而且当天张先生的哥哥取了3万元现金给了李小姐。双方于2010年2月5日下午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张先生没有向李小姐借款。即使是借款,也是婚内夫妻间用于经营的款项,不是夫妻间的借贷,法律不应支持。李小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何时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本案中,张先生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李小姐借款,但该款项属于李小姐婚前财产。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张先生承诺予以归还并支付利息。故李小姐要求张先生归还到期欠款并支付利息的要求正当。
至于张先生的自己的主张,没有借款。但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自己向李小姐写借条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完全知晓,但在李小姐向其要求还款时,以李小姐让其写的、未发生实际借贷行为为由不予以还款的行为,一般属于反悔,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法律上一般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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