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15901471644    邮箱:15901471644@163.com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制新闻  |  法律文书  |  裁判文书  |  法律法规  |  婚姻纠纷  |  遗产继承  |  合同纠纷  |  劳动争议
房地产  |  人身损害赔偿  |  企业公司事务  |  知识产权  |  物权纠纷  |  刑事辩护  |  行政事务  |  马律师说法  |  股权纠纷
当前位置:刑事辩护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应尽的职责。同时,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所配备的枪支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不报,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持枪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人员疏于枪支管理,屡屡发生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事件,从而使枪支流做社会,为犯罪分子所获取、利用。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严重威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况。第一,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在发现枪支丢失后未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一直未发觉丢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时,不宜认定其是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对枪支保管完全是按照规定,但因意外发生被盗、被抢而及时报告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使用、存放时被盗,即使及时报告的,也应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本罪。第二,丢失公务用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一个法定要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是枪支丢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枪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浏览次数:1447
相关文章:
管制刀具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关于管制刀具有何规定
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条件
丢失枪支不报犯罪主体
丢失枪支不报怎么认定
丢失枪支不报立案标准
丢失枪支不报罪如何认定
丢失枪支不报罪如何处罚
什么是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
实用查询
北京市律师查询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查询 北京市公证员查询 北京市公证处查询 北京市基层司法所查询 北京市鉴定评估拍卖机构查询 北京市信用担保公司查询 北京市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查询 裁判文书查询 法律法规查询 公开庭审查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联系律师 | 新闻媒体 | 业务范围 | 法律声明
北京马颖秋律师咨询网·版权所有 www.myqlawyer.com
网站备案编号 京ICP备12032077号 公司主要业务: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遗产纠纷律师,婚姻房产纠纷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您是本站第 2947183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