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