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15901471644    邮箱:15901471644@163.com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制新闻  |  法律文书  |  裁判文书  |  法律法规  |  婚姻纠纷  |  遗产继承  |  合同纠纷  |  劳动争议
房地产  |  人身损害赔偿  |  企业公司事务  |  知识产权  |  物权纠纷  |  刑事辩护  |  行政事务  |  马律师说法  |  股权纠纷
当前位置:企业公司事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有何特殊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 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 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收支预算 利润分配 劳动工资计划 停业,以及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总会计师 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 辞退 报酬 福利 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也就是说:
 
  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有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法律并未限制其具体人数。
 
  3、董事的产生与更换,采取了“委派与撤换”的方式。
 
  4、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可选择两种方式,并在章程中予以约定:一是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二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是,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5、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

浏览次数:1346
相关文章:
股本概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享有11项职权。这些职权,可以归纳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对特定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注册公司需要多少钱?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优先股制度将给市场带来以下七大好处:
分公司如何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详解
实用查询
北京市律师查询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查询 北京市公证员查询 北京市公证处查询 北京市基层司法所查询 北京市鉴定评估拍卖机构查询 北京市信用担保公司查询 北京市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查询 裁判文书查询 法律法规查询 公开庭审查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联系律师 | 新闻媒体 | 业务范围 | 法律声明
北京马颖秋律师咨询网·版权所有 www.myqlawyer.com
网站备案编号 京ICP备12032077号 公司主要业务: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遗产纠纷律师,婚姻房产纠纷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您是本站第 2869590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