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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意向金

意向金,也有称为“意向金”,是从港台传过来的叫法。在有中介参与的二手房屋买卖中,很多中介都要下家或上家先交纳一笔“意向金”;一手房买卖中,也有很多收取“意向金”。这就有必要分析一下意向金的性质和涉及的法律规定。

(一)、“意向金”的性质

首先,与定金、违约金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不同,在我们国家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意向金”,对意向金的收取和处分规则均没有。

其次,根据民法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协议双方平等协商,对“意向金”的处理明确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说该约定是有效的。所以,以一句“于法无据”一概否定意向金的收取也是不对的。关键是收取意向金时,中介或开发商有无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是平等协商达成的,是否涉及不平等合同、霸王条款。

(二)、“意向金”转“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完全履行的,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1、意向金不能按照定金罚则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了“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的,但没有约定为“定金”的,都无权要求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可见意向金不能按照定金罚则处理,下家或上家撤回买卖意向时,中介或开发商无权罚没意向金,可以要求返还;反之,对方违约的,交付意向金方也无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

2、合同约定意向金转化为定金

有很多中介在合同中约定,议价成功的,所交纳的意向金即转化为定金。这样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说是有效的。下家或上家在签议定书、居间协议、代理协议等时,要看仔细,当然中介应该予以说明。一旦签订了含有意向金转化为定金条款的协议,议价成功后,交付意向金方违约的不能再要回来,收取方违约的则要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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