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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提出。

1年的起算,应自离婚生效的次日开始。离婚后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是有前提条件的,须被告在原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也没有依46条在离婚中提出赔偿请求。应注意“不同意离婚”和“未提出赔偿请求”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被告同意离婚,提出了赔偿请求未获支持,或同意离婚,未提出赔偿请求则不享有1年内单独提起的权利。

2、如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则赔偿请求应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应明确,“在诉讼的同时提出”并不等同于起诉时提出,在离婚诉讼程序没进行完毕之前,至少在法庭辩论之前提出的也应有效。同时,法院有责任、有义务告知离婚当事人《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和请求权利。根据《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将《婚姻法》第46条书面告之当事人。告知离婚当事人赔偿规定是法院的释明义务,也是程序要求,应当认真执行这一规定,以切实维护无过错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原告知晓了权利而在离婚诉讼中不提出请求,则视为放弃权利,不能再以46条为由提出赔偿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出而在二审时提出,二审应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在1年内另行起诉。

对在民政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在何时提出独立的赔偿诉讼,《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没有规定,参照《解释》(一)第30条对诉讼离婚赔偿请求单独提起的时间为1年的规定,也应当在办理离婚登记后1年内起诉,因为行政离婚和诉讼离婚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上是一致的,可以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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