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三类,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虚假欺诈或其他损人利己的手段进行竞争行为、滥用国家权力(主要是行政权力)进行竞争的行为以及利用横向经济联合以控制、操纵市场价格和商品供应的行为。具体而言有下列十四种类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的装璜、标志及产地;
3、待业垄断限制竞争;
4、权力干预;
5、巨奖销售行为(巨额销售是指市场主体,为了促销目的,运用远高于常规的彩票式高额奖金或奖品,鼓动和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从而占有市场的行为);
6、商业贿赂行为;
7、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8、附条件交易及搭售行为;
9、串通投标行为;
10、商业欺诈行为;
11、不正当削价竞销行驶;
12、诋毁竞争对手行为;
13、侵犯他人工业产权和商业秘密行为。
14、虚假、夸大、欺诈广告行为; 以上十四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上概括了当前我国经济行为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但市场环境是一个动态的环境,时代又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着,应注意新的不正当竞争手法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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