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可补救的无效仲裁协议?
不可补救的无效仲裁协议,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不能产生约束力,并且不能通过补救而改变无效状况的仲裁协议。此类无效仲裁协议包括几种情况:(1)标的不能的无效仲裁协议;(2)当事人不能的无效仲裁协议;(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无效仲裁协议。
应当注意的是:以上几种无效仲裁协议属自始至终绝对无效,不能补救。仲裁法针对无效仲裁协议所讲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仅指胁迫,但不意味着其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仲裁协议就是有效的。对一方当事人在受欺诈、重大误解或被对方乘人之危等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取决于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意愿,他既有权决定维持仲裁协议,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项仲裁协议,在其未明确表示维持或撤销之前,该项仲裁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在明确表示之后,仲裁协议的效力才能最后确定,即如果表示维持,该协议便有效;表示撤销,则该协议便可能无效。
什么是可以补救的无效仲裁协议
这类仲裁协议是指不具备成立的特别要件而无法履行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协议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与不可补救的无效仲裁协议不同,这类仲裁协议双方有仲裁的意愿,只是内容有所欠缺,这种意愿也应当受到尊重而不能轻易否定,尊重的具体表现就是允许当事人补救。协议没有约定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只是欠缺履行性,并未构成实质性违法,而且,诸如“仲裁什么”和“在什么地方仲裁”等事项都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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