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什么?
仲裁时效的中止,又称时效的停止或不完成,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某种法定理由发生,阻碍权利人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理由消除后,仲裁时效继续进行。关于仲裁时效中止的时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为如果在此之前发生某种事由,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在该事由消灭以后,权利人至少还有6个月的时间可以行使权利,因而没有必要使时效停止。这样规定,符合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目的,同时也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6个月以内的时效,则可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时候中止。
仲裁时效中止事由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引起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1)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和军事行动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人或义务人暂时不能确定,因而不能行使仲裁请求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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