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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应交哪些证据,商标诉讼证据的条件是什么?

 

一、商标诉讼应交哪些证据

当事人应当提交权利证据、侵权证据、赔偿证据三类证据。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

利害关系人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起诉。

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叫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提交证明被告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商标权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发票等证据。

(三)提交赔偿数额的证据,即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上述损失难以确定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

二、商标诉讼证据的条件是什么

(一)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客观存在的事实,就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任何案件的争议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与一定的人和事相联系,当事人之间商标纠纷的发生,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发生、变化和造成的后果,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都必然在客观上留下痕迹,或者反映在人们的头脑里,所有这些都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意 志为转移的。凡属假定、猜测、推想等主观范畴的所谓事实,都不能成为商标诉讼证据。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还必须是准确的,是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如果是真 实的但却不准确,也不能作为诉讼证据。这就是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作为商标诉讼证据的第一个条件,也是最重要的条件。

(二)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

客观的事实很多,但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商标诉讼证据。只有与商标纠纷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诉讼证据。这种联系的主要表现是:

1、与案件的主要事实有联系,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相联系。

2、与案件的次要事实相联系,即与主要事实以外的但又属于案件范围的其他事实有联系。例如,案件的管辖、当事人的资格等等。

3、与案件的否定情况相联系,即证明本案的事实不存在,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真实,等等。

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客观性的一种表现。这就是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三)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

虽然是客观事实并且与案件有内在联系,具备了以上两个重要条件,但不一定都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这里还存在着证据的许可性问题。根据《商标法》、《民法 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对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着特殊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证据,才能被承认,才允许在诉讼中使用。对于那些不 具备特殊条件的事实,虽然也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却不准许作为诉讼证据,发挥不了证明的作用。例如《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 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这是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要求。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 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就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就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没有成立。如 果发生商标使用许可纠纷,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时,就必须以书面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的成立;否则,就认为没有成立商标使用 许可合同关系,即《商标法》不允许使用口头允诺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这种关于诉讼证据许可性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所特 有的,对维护商标领域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是客观存在与案件有内在联系并被法律准许使用的证明材料,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才能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成为民事诉讼证据。无 论是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自己调查收集的,都必须遵照取得证明材料的法定程序。取得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不仅能保 证真实有用的证明材料进入诉讼程序,而且为维护社会秩序和诉讼秩序所必需,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收集的混乱现象和违法行为,以免给取得必需的证明材料造成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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