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如果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申请两次鉴定的,应当以最后一次鉴定的效力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