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二,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拖,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四,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五,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六,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七,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