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15901471644    邮箱:15901471644@163.com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制新闻  |  法律文书  |  裁判文书  |  法律法规  |  婚姻纠纷  |  遗产继承  |  合同纠纷  |  劳动争议
房地产  |  人身损害赔偿  |  企业公司事务  |  知识产权  |  物权纠纷  |  刑事辩护  |  行政事务  |  马律师说法  |  股权纠纷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加强信息网络著作权保护

              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帮助侵权负连带责任

 

周斌

2012年12月27日08:39    来源:法制网  

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周斌 见习记者蒋皓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全文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审理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规范。该司法解释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统计,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一直位居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之首。以2011年为例,全国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59882件,其中著作权案件为 35185件。而近年来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又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在审理时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别是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挑战。

司法解释共16条,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教唆侵权、帮助侵权、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定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如果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需对网络用户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在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管辖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亦享有管辖权,切实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浏览次数:1698
相关文章:
商标诉讼应交哪些证据,商标诉讼证据的条件是什么?
不构成“作品”的楼盘名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美术作品权属的认定
网络游戏“私服”的著作权法定性
历史学者袁腾飞起诉三被告 维护《历史2》著作权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加强信息网络著作权保护
将用汉语写成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是否需要付费?
法律新规出台:网络盗版被点击达5万次可领刑
我想咨询下,关于版权问题
作品侵权
实用查询
北京市律师查询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查询 北京市公证员查询 北京市公证处查询 北京市基层司法所查询 北京市鉴定评估拍卖机构查询 北京市信用担保公司查询 北京市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查询 裁判文书查询 法律法规查询 公开庭审查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联系律师 | 新闻媒体 | 业务范围 | 法律声明
北京马颖秋律师咨询网·版权所有 www.myqlawyer.com
网站备案编号 京ICP备12032077号 公司主要业务: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遗产纠纷律师,婚姻房产纠纷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您是本站第 2869605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