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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者袁腾飞起诉三被告 维护《历史2》著作权
2013年08月01日09:02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人民网北京7月30日电 (记者 田兴春)擅自提供《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2》的下载和在线阅读、浏览,《历史2》的作者袁腾飞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播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播思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3万元及维权费用3250元。记者获悉,此案今天下午将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系《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2》的作者,对《历史2》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一在其经营的机锋网的“机锋市场”上提供蜜蜂读书阅读软件的下载,该软件下载后可擅自进行《历史2》的下载和在线阅读、浏览。蜜蜂读书阔揍软件系被告二与被告三共同所有,共同经管,被告二与被告三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历史2》上传至其所有及经营的蜜蜂读书阅读软件上供下载阅读、测览,牟取高额利润。同时,被告一与被告二、三签订了机锋开发者联盟平台合作合同,就该软件的发行、推广、捆绑销售、预装、复制生产、提供下载及收费等明确共享收益,被告一的上述行为属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贡任。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历史2》上传供人下载阅读,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对《历史2》所享有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据了解,去年海淀法院曾开庭审理袁腾飞状告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案第一被告)一案。审理中,被告一方否认侵权,其代理人答辩称,《历史是个什么玩意儿》软件由第三人设计开发,开发者把该软件上传到“机锋市场”栏目供用户下载,被告经营的网站未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据此,网站代理人认为,该案适用避风港原则,网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表示考虑调解,但当庭没有提出具体方案。
追加了两名被告的此案又该有何进展?本网记者将对今天下午的庭审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案件
1.韩寒起诉百度文库侵权案
2011年3月15日,50多位作家联合发表《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言辞激烈,指责百度文库涉嫌严重侵犯著作权,之后韩寒、李承鹏等5位作家和路金波、沈浩波等5位出版商联手,在北京宣告成立“作家维权联盟”,以公益组织的形式帮助签约作家维权。随后陆续提起诉讼,韩寒状告百度是这一系列诉讼中首个开庭审理的案件。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百度公司赔偿韩寒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余元,驳回韩寒要求关闭百度文库等其他诉求。
【法官说法】关于赔偿损失,韩寒未提交包括出版合同、纳税证明等证据,证明其提交的20000元/千字的稿酬标准说明具有客观性。最终,法院根据韩寒及《像少年啦飞驰》书知名度、畅销情况以及百度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过错程度、侵权影响等因素酌情考虑赔偿数额。韩寒因本案支出费用的合理部分,百度公司应一并予以赔偿。由于韩寒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不应全部由百度公司负担。韩寒的另一大诉求就是关闭百度文库,法院审理后认为,关闭百度文库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直播]
2.土豆网连续胜诉原告方激动网
由激动网发起的诉讼涉及两部电视剧《忠魂》和《魔方》,原告激动网认为被告土豆网上存在相关影视剧的视频内容,侵犯了其享有的相关影视剧网络信息传播权。
【法官说法】上海浦东法院在本次判决中依据 “避风港”原则判定原告激动网败诉。法院认为“不能仅以被告网站出现了侵权作品而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原告并未事先通知,且被告收到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嫌侵权视频,已经尽到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应尽的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
相关链接: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作为 “避风港”条款的一个重要环节,“通知-删除”规则是由美国《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首创,鉴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及广泛性,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无法也不可能对所有内容承担版权监控责任,所以如果版权方在得知侵权事实后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若后者能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2006年,我国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第22条的规定与美国“避风港”原则类似,被认为是中国的“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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