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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人员摔死女童:天性残忍还是环境使然?

刑释人员摔死女童:天性残忍还是环境使然?

7月23日,北京大兴发生一起恶性暴力事件。两位刑满释放男子驾车与一位带着2岁女童散步的母亲因停车起了争执,并下车动手打了这位母亲,其中一位叫做韩磊的男子竟然在打人后双手把女童抓起,举过头顶,并重重地砸在了地上。女童则最终不治身亡,北京警方则迅速抓捕了行凶者韩磊。但人们依然震惊于这起事件,怎么会有如此残忍的暴行,许多人心里都有个疑问,到底是此人天性邪恶,还是“社会怎么了”?…[详细]

韩磊摔死婴儿很可能是人格缺陷,但也属于激情杀人

摔死两岁女童,可称之为毫无人性

摔死女童的犯罪嫌疑人韩磊

本次暴行,过程并不复杂,周围的人证也让事实非常了然——带着女童散步的母亲,与行凶者因停车问题争吵,两位刑满释放人员随即下车打人,叫韩磊的男子做出了摔死婴儿的暴行。上一个引发举国人民愤怒的同类事件是盗车犯周喜军,他在盗取车辆后逃跑时发现车内的婴儿,于是就残忍地将其掐死、掩埋于雪中。

韩磊、周喜军的行为之所以引发举国震惊,是因为行凶者的行为称得上毫无人性。在《长春婴儿之死:谁制造了让人无法忍受的罪行》中已经介绍过,由于生物学的原因,婴儿的特征让人们觉得非常可爱,喜爱婴儿是人类的天性。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残忍地杀害婴儿都违背了人类的天性,所以韩磊和周喜军都可以称得上是毫无人性,可以推测他们都有着严重的人格缺陷。…[详细]

但韩磊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

然而,周喜军与韩磊的行为又有所不同。周喜军是在盗车后在开车期间发现了婴儿哭闹,基于躲避抓捕的考虑,才残忍地杀死婴儿。而韩磊的行为则无动机可言,仅仅因为与女童的母亲言语起了冲突,就摔死了女童。这符合激情犯罪的一般定义:行为人因言行被激怒,在丧失自我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行了暴力性的犯罪行为。换句话说,不是有预谋的犯罪。相比起当年药家鑫因担心被撞倒的张妙抬头看车牌就去杀人,无疑韩磊的做法更符合激情杀人的定义。

但事实上,据前苏联法学家泽林斯基对一组因严重暴力犯罪而受惩处的罪犯所进行的调查,“85%的罪犯都不是预谋后实施暴力犯罪,其中2%的罪犯的加害意图产生于斗殴时;7%的罪犯产生于回击被害人的侮辱、虐待或其他不当行为时;12%的罪犯声称,他们一般没有犯罪的念头,他们不能解释,一切是怎样发生的。差不多2/3以上的罪犯坚持认为,在施暴之前他们与被害人的关系是正常的,而且常常是友好的,这在法庭审判中也得到了证实。”

这表示,激情犯罪者杀人,往往自己都无法解释为什么事情会发生,为什么“恶”会在一瞬间突然降临。这实际上是一种“冲动控制障碍”型人格,当情绪喷发之际,便会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当拥有这种冲动型人格的人同时对孩子毫无怜悯之心之时,最恶劣的杀害婴儿事件便有可能出现了。类似的事情还不仅仅是这一起——

2010年11月14日,30岁的北大毕业生连勇因司法考试没过,在路上与11岁的刘姓男童发生碰撞后,就将怒气倾洒在男童身上,将男童骗至回龙观镇其租住处后殴打,最后还用绳索勒压男童的颈部,最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9年2月11日,安徽太和一对再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爆发口角大战。丈夫张某情绪失控,当7岁的继子冬冬放学归来后,张某放下电话后便残忍地向冬冬举起了砖头,将其砸死。

上述的犯罪类型都可以称得上是“激情杀人”。并不是说,激情杀人就相当于精神病人杀人那般不用负刑事责任,但主观上对情绪失去控制的程度能够影响法官的量刑。不过,“激情杀人”并不是法定从宽的量刑情节,即便能够认定,只要法官认定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仍可能处以极刑。…[详细]

韩磊毫无人性、并有“冲动型人格”的原因

情感、教育的缺失或让其有人格缺陷

事发所在地

那么,是什么造成了韩磊人性的缺失,并变得易于冲动杀人呢?最近的报道揭示了有关韩磊更为详细的情况。

韩磊,1974年6月26日出生,北京人,从少年时代开始,他就屡屡“犯事儿”。14岁因偷窃被处以行政拘留13天;18岁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22岁那年,韩磊因盗窃在严打时期被判了无期徒刑,罪名是盗取了一辆价值41.4万元的白色公爵王牌轿车。韩磊历次犯案的经历足以说明,他受到的教育是很失败的。而邻居则称,韩磊父母是老实人,他则“淘气,读完初中后就没再上学,后来经常不着家”,亲人对他在情感方面的正面影响,也是很缺失的。这种情感和教育的缺失,很有可能就会造成人格的扭曲和人性的缺失。…[详细]

犯罪者本身容易出现“意识狭窄”从而导致“激情犯罪”

韩磊1996年被判了无期徒刑,2012年就出狱,是因为在监狱“改造表现良好”,因此获得了减刑。但实际上他在监狱并非一直表现良好——2003年6月6日20时30分许,在未经主管队长允许的情况下,韩磊私自进入亲情电话室打电话,负责监督犯人的民警田某上前阻止,韩磊与田某争抢电话,辱骂田某,并用右手打了田某一个耳光,将田某眼镜打飞在地。这场厮打最后被在场的其他两名罪犯合力制止,造成民警田某面颊软组织挫伤、牙龈出血等。当时韩磊就被判处加刑一年。

这个严重的暴力行为足以说明,监狱对韩磊人性的缺失改造有限。事实上,不管是在服刑前还是服刑中,暴力犯罪者的心理健康水平通常就明显低于正常人。心理学研究表明,个体处于激情状态时,往往出现“意识狭窄”现象,即认识活动的范围缩小、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能力减弱,进而使人的行为失去控制。而当人的心理健康水平本来就出现问题时,出现“激情犯罪”的几率就非常高了。而当此人的人格缺陷导致连对婴儿的怜悯都一点没有的话,将幼童摔死的惨剧便有可能会出现。…[详细]

应对韩磊这种犯罪分子不应止于矫正,更需要进行控制

指望对犯罪分子的矫正意义可能不大

公允地说,韩磊因盗窃轿车就被判处无期徒刑,是严打期间的产物,本不至于判那么重,入狱后减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韩磊在监狱里“积极改造”是否就真的能降低了将来再犯罪可能?从韩磊在狱中有过暴力行为的经历来看,效果不大。

然而,刑罚制度并不允许彻底将罪犯“矫正”成功才准其出狱,而且,我国目前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评估、后续治疗、咨询方面都还做得远远不够。指望刑满假释人员不再实行犯罪并不现实。

对危险的犯人应就其危险程度进行评估和控制

事实上,国外一项跟踪被假释的罪犯研究表明,大约5%的罪犯对他们从监狱假释前后的45%的犯罪负责,26%的罪犯为至少20种犯罪负责。这表明,犯罪分子也是存在“主要人群”的,纯粹以事实而论,有些人就是容易变成累犯,无论如何矫正都难以达成效果。对于韩磊这种人格上有问题,心理上有严重缺陷的犯罪分子,即便让他服刑多年,也难保其出来后会成为什么样。而且,“摔死幼童”这种极为突发的激情犯罪事件,在不对韩磊进行控制的情况下,是很难提前预防的。

因此,我国有必要对暴力犯罪人员的危险性进行评估,目前这方面国际上已经有一些成熟的方案。如果犯罪分子还是特别危险,即便是刑满释放,也有必要对其进行重点控制,监督其不能再行差踏错,以减少伤害无辜的可能性。

来源:腾讯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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